养老保险体系需逐步完善
2017-07-20 湾区城市群
近些年,随着国内4-2-1家庭模式逐渐成型,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亦开始凸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居民养老的最重要保障方式———养老保险的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是否规范,便显得尤为关键。前不久,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引来不少人的关注与热议。
意见指出,要从包括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在内的四个方面,部署并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且保障性强、能够满足终身或长期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以此来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最重要的是,意见明确在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对此,一些业内专家认为,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共有“三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与储蓄养老保险。时下,由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均比较小,人们只需从中拿出一定金额来缴纳费用,便能建立个人退休账户。这说明,储蓄养老保险的门槛相对较低。在这一前提下,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在补充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不足的同时,提升养老金的替代率,并丰富居民的投保选择。
以即将开展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为例,该险种是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其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一来,考虑到期间个税起征点的变化、个人收入降低、通货膨胀等税收政策,个税很可能会得到稀释,从而使投保人得到一定的实惠。
所以,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特别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将有助于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有效地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相关部门及从业者该于哪些环节着手完善呢?一是选择合适的试点区域。可以优先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用户需求度较高的地方进行尝试,并且逐步向更多地区进行推广。二是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可以尝试在商业保险所得税、营业税等环节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而非仅仅通过税收政策来刺激市场。三是确定一个合理的投保人可享受延税优惠的最高个人缴费额度,可以尝试将优惠幅度设为“随着个人收入的减少而递增”。凡此种种,或将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乃至整个商业养老保险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