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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改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拟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2021-05-28 湾区城市群

5月27日,深圳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主任王虎善向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王虎善表示,原条例共55条,此次修改涉及31条,主要内容包括:下调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并授权市政府适时调整缴费基数下限、缴费比例以及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取消归侨人员加发养老金政策;调整2014年前退休企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支付渠道,养老基金不再为此类人员支付医疗保险费,等。

此外,将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表述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并明确社保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各自职责。上述修改,有利于保障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要求平稳过渡、有序衔接,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制改革以及完善深圳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

初审报告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建议,包括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将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诉、举报时效修改为三年,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打击损害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行为。

同期提交会议审议的还有多部条例,涉及无障碍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出租汽车管理、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员工工资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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