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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高龄人员每月加发养老金

2020-06-03 湾区城市群

6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 )(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通知》调整了深圳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政策缴费档次及补贴,并提高了政府代缴标准,加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等。通知自6月1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

《通知》划定,居保的参保人限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保。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此范围居民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居保政策相较原政策,将年缴费档次由十档调整为九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个人缴费180元的,补贴30元;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个人缴费900元的,补贴80元;个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个人缴费4800元的,补贴150元。参保人未按本通知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参保人可在2020年6月24日前,向税务部门申请个人缴费档次的修改。参保人逾期没有申请修改的,将按过渡后的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广东省最新政策规定,居保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缴费,各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代缴居保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考虑到除困难群体之外的参保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等情况,深圳将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确定为每年180元。

《通知》规定,参加深圳居保的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按每年24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除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代缴外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记者了解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3元。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

《通知》还加发了高龄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10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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