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新规定 缴费档次调整为九档
2020-06-17 湾区城市群
刘叔最近刚满65周岁,他听说深圳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新规定近日出台实施,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有调整,提高了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加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他说:“每月又多了一笔买菜钱。”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正式印发,新“居保”政策与我市原“居保”政策有哪些区别?参保人如何更改缴费档次?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提高后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居保参保人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我市居保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群?如何办理?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保。
据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通知》明确: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居保参保办理流程:参保人登录深圳社保局个人服务网页——点击“个人参保管理”——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由参保人如实申报,等待后台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在网上查询审批结果。审批通过后由参保人前往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档次和缴费银行账户,并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完成缴费,缴费票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缴费档次调整为九档,调整政府补贴
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将年缴费档次由十档调整为九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
其中:个人缴费180元的,补贴30元;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个人缴费900元的,补贴80元;个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个人缴费4800元的,补贴150元。
参保人未按《通知》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6月24日前可申请修改个人缴费档次
新居保政策何时开始实施?参保人如何更改缴费档次?据了解,《通知》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前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项按照《通知》执行。
参保人可在2020年6月24日前,向税务部门申请个人缴费档次的修改。参保人逾期没有申请修改的,将按过渡后的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各位参保人请及时申请。
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提高至每年180元
为贯彻国家社保扶贫战略部署,落实人社部、广东省人社厅社保扶贫系列文件和工作会议精神,深圳凝心聚力决战决胜社保扶贫攻坚战,确保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深圳市无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待遇的通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已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范围。深圳市社保局与市民政、残联及税务部门建立了长效工作沟通联络机制,按月获取我市扶贫人员增量名单,做到“新增一个,保障一个”,确保社保扶贫政策有效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缴费,各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代缴居保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考虑到除困难群体之外的参保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等情况,《通知》将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确定为每年180元。
参加本市居保的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按每年24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除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代缴外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加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是: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100元。
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
居保参保人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如何办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3元。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社保业务已实现同城通办,参保人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向全市任一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还可选择邮寄送达或窗口签收待遇决定书。参保人从申请受理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