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落户惠州最高奖500万 5年内不得迁离
2018-07-16 湾区城市群
日前,《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根据《办法》,我市对总部企业的奖励分为总部企业落户奖和贡献奖,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含基金等合伙制企业)、互联网服务(含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等商贸流通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惠州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企业的认定。
总部企业的认定按照自愿申请、部门审核、社会公示、政府核准、动态评估的程序进行。原则上,认定和奖励工作每年开展1次,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申请认定材料。
根据《办法》,对总部企业的奖励分为总部企业落户奖和贡献奖,奖励资金均按照惠府〔2014〕1号文规定的最高额度为限,即总部企业落户奖的奖励数额按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的5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总部企业贡献奖的奖励数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办法》规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且须依法经营,否则应全额退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部企业资格自行终止,终止后3年内不得申请我市总部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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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 畅 谢宝树 来源:惠州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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