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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发布楼市新规,房企有这种行为将被责令暂停预售房

2018-07-14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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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昨日,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更有针对性,执行力度较以往更为严格,购房者的预售金安全也将更加有保障。

资金更安全:

设专用“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办法》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需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等相关资料。

交易更规范:

全过程不得支付现金

《办法》规定,在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非监管账户,预购人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时,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存入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在商品房预售后,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该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不得支付现金),不得直接划扣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挪作他用。

监管更严格:

违规或暂停预售

《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是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的监管银行,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实施后,意味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有规可依,执行力度较以往更为严格。

比如,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建设主管部门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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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江晚报 来源:珠江晚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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