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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公积金新规:职工月缴存额不得高于月均工资的12%

2018-03-13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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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惠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增加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好评,认为调整后夫妻双方达到60万元的贷款限额更加贴近购房市场实际。日前,市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正式实施。

  细看内容,记者注意到,该管理规定结合旧版“规定”实施周期内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和文件内容,全面进行了更新和优化,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权责职能,精简了市民业务办理流程。

  “此前实施的管理规定有效期限到了,实施周期内也出现了很多新政策,缴存职工也对当前的公积金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管理规定的修订是各方的共同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谈及《管理规定》的修订如是介绍。

  有什么新意?面对记者的询问,该负责人认为主要在两个方面。首先就是过去周期里的新政策的落实和规范,其次就是对于业务办理流程的优化和简化,有效提高缴存职工相关业务的办理效率。

  针对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限额,《管理规定》要求职工和单位按照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5%至12%缴存,而不得低于或高于该限额比率范围。记者发现这就是属于对2016年省住建厅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中“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条款的落实,在完善住房保障的同时更加关注公平和协同发展。

  而在使用范围的界定上,管理规定指出“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将原规定中对于支付房租要求“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内容删除,对去年租房、物业管理费等住房需求的公积金提取放宽做了进一步的优化。

  “缴存职工办理租房提取毫无疑问将变得简单和便利,但更为便利的则还体现在业务流程的精简和创新上。”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

  具体到业务办理环节,《管理规定》指出,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需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到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启封、转移手续。

  对比原规定内容发现,得益于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的上线运营,无论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还是为职工办理缴存、启封、转移手续,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均能够实现在该系统进行日常办理,有效优化了服务流程,节省了市民业务办理时间。

  此外,《管理规定》还额外增加了县区及有关部门的职能,提出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社保、民政、工商、税务、房产、统计等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随着公积金贷款需求的加大,住房保障需求的增强,单靠公积金管理部门很难得到落地,还需各级政府和单位的协同配合。”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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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峰 来源:南方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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