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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起 广州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

2017-09-14 湾区城市群

  14日,广州市工商局发布《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指出,自2017年9月15日起,对全市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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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由市工商局牵头起草的《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意见》不仅在核名自主申报、全程电子化等方面有所明确,还特别指出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

  此次通告指出,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除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外,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该在备案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广州市工商局表示,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增加经营场所的,暂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外地迁入本市商事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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