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办学校收费原则上市场调节 中小学管理权限下放到市
2017-08-24 湾区城市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广东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将有哪些动作?面临哪些问题?23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粤全国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出席并作动员讲话。
数据显示,目前广东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有1.44万所,占全省总数超过四成,记者获悉目前由教育厅牵头起草的相关配套文件之一《广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稿)》已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而对民办学校收费,省发改委则表示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
数据
广东民办学校数量占比超四成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广东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1.44万所,占全省学校总数的43.96%,占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8.32%。
从学生人数来看,在校生总数达到657.95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30.3%,占全国民办教育在校生的七分之一。
其中,民办幼儿园12341所,在园幼儿280.06万人,占全省在园幼儿66.42%;民办小学704所,在校生203.26万人,占全省小学的在校生22.45%;民办普通初中961所,在校生74.41万人,占全省普通初中在校生的21.39%;民办普通高中182所,在校生19.94万人,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10.10%;民办中职学校118所,在校生15.92万人,占全省中职在校生14.93%。
释疑
非营利办学不等于资产“充公”
占比超过四成的民办学校,根据民促法的分类管理,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质民办学校,昨日,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性质、内涵理解认识,目前还存在一定歧义。
“有的举办者认为,分类管理之后‘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就等于把举办者的资产充公了’。”该负责人透露,还有举办者认为,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就等于学校不能高收费了,“这些都是不对的,非营利办学不等于资产充公,选择非营利性质后可获得土地、税收、政府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其透露,学校在性质属性选择上,如果举办非营利性质学校,针对“名校办民校”问题,公办学校是否参加可以继续取得管理费用、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处理问题,都需要理清楚;而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重新登记。
一方面举办者认识存在误区,另一方面对于学校来说,营利与非营利性质也存在选择困难,在昨日的调研座谈中,有民办学校校长透露,希望设置过渡期,让参与举办者有一个时间选择,把影响降到最低。
收费
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权限下放到市
民办学校性质明晰,对于公众来说最为关心的依然是学校收费问题,昨日,省发改委表示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扩大民办学校的收费自主权,收费实行市场化依然是未来的改革方向。
具体说来,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值得一提,当前广东省各地对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各有不同,按照平稳过渡有序放开的原则,民办中小学收费拟通过本轮对《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修订,明确将民办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可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政府定价。
此外,省发改委表示,在民办教育收费放开之后,将更注重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定价权限交给了学校,对收费水平不再作具体控制,但对收费项目、调价周期、收费方式、收费行为等仍然进行规范,建立收费登记管理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强化收费公示,开展收费巡访等,避免民办学校定价的随意性和放开后收费水平的剧烈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