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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涉税政策解析

2017-08-09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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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呢是越来越明细,企业呢,对用工要求是逐步提高,用工形式也发生转变了,那劳务派遣企业呢是不断发展壮大,但是目前呢,劳动合同用工仍然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那劳务派遣呢,他只是补充形式中的一种,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那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呢,他使用这个劳务派遣人员为本单位提供劳务的,那在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会涉及到多方面的税务问题,那今天呢,我们这节课就针对这些问题来进行重点分析。

    我们的课程呢,是分成四个部分去讲解的,

    一、劳务派遣的概述

    二、劳务派遣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劳务派遣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四、劳务派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那接下来我们看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呢,又称作是人才租赁或者是劳动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新型用人模式,他实质上呢就是这个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租赁劳动力,也就是他用人和管人呢他是相分离的,我们举个例子,比如说这个王某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了公司的职工,那之后呢劳务派遣公司呢就把王某派遣到了某大型超市去从事超市理货员的工作,那在这个例子里面呢,王某就是超市向劳务派遣公司租赁的劳动力,那超市呢,只负责用人,而劳务派遣公司呢是负责管人。

    那在实际工作中呢,劳务派遣有两种形式,分为完全派遣和转移派遣。那完全派遣,顾名思义呢,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从这个人才招募到绩效评估,到报酬福利、安全健康等等,那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他提供的是一条龙服务。那转移派遣呢,什么是转移呢,其实所谓转移,就是首先他是由用工单位自行招募培训员工,或者呢是他已经雇佣的员工,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这个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等事务,那以上这种用工形式,他虽然是简单,但是呢,他的劳务报酬、福利等等发放呢,在实际工作当中,他存在的还是多样化的演变,那么在此呢,为了更好的去理解劳务派遣呢,我们在这做了一个业务拓展,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对这一块有哪些规定,那根据规定呢,劳务派遣他主要涉及到三方,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还有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其中这个劳务派遣单位他是用人单位,他和这个被派遣劳动者呢应当去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后按月呢向这个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那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呢,他是需要负责去提供这个工作岗位、分配工作任务,提供劳动的场地还有劳动工具,具体的去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但是工资呢,他是以这个劳务费的名义去支付给派遣单位,然后由派遣单位呢再向这个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那在实际的工作中呢,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了方便操作,也存在派遣单位直接委托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是呢,这个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呢,他们分别各自去支付一部分的情形,比如说,由这个派遣单位支付基本工资,用工单位呢去支付相应的奖金,那通过以上的介绍呢,我们对劳务派遣有了一个整体的认识,下面我们就来分下一下,劳务派遣业务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这个呢,也是我们本次课程的重点内容。

    那劳务派遣业务当中的被派遣劳动者他收到了劳务报酬,肯定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下面呢我们就对相应的这个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以及纳税地点这几个方面呢具体来讲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这个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那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是以税源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为辅的原则,那也就是说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单位是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那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都取得了工资薪金收入,那实际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而这个被派遣劳动者呢他就是纳税义务人,要做自行申报。

    那我们再来看一下税目和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呢,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呢应该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那我们再来看纳税地点,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一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呢,就应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那如果被派遣劳动者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都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那被派遣劳动者就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的规定,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那么纳税义务人呢他要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那一般呢,是向派遣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那以上我们所说的这些呢都是我们被派遣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般情况。在劳务派遣业务当中呢,也有比较特殊的,就是这个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那这种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就有他比较独特的规定了,我们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呢,给大家一共汇总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那首先呢,我们来看一下,他的纳税地点呢,是用工单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呢,

    (1)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那其中呢,对于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那根据我们刚才所讲的这些我们发现,涉及到劳务派遣业务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其实是存在很多的税收风险的,那我们在纳税时呢,就需要特别去注意,来规避这些风险,那在这里了我们总结了几条,大家呢,可以去参看来预防一下,

    1、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除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3、负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的被派遣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申报。

    那劳务派遣单位呢,一般他们都属于是服务业,基本上都是以中介机构、或者人力资源银行的形式去发展的,他是属于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那下面呢我们就来分析下税法对这块的一个规定,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分别按一般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两者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我们分一般纳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来讲,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就是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那选择差额纳税的就必须同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5%缴纳增值税,

    【案例】甲公司为用工单位,2016年5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乙公司可以选择差额计税。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能够取得专用发票的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这里选择差额计税,那计算如下:

    乙公司确认的销售额=1000000-800000=200000元

    应纳税额=200000/(1+5%)*5%=9523.81元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那也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和一般纳税人一样,以全部价款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甲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收到甲用工单位支付的价款20万元,其中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为10万元。

    分析

    差额按简易计税方法依5%纳税:

    销售额=200000-100000=100000元

    应纳税额=100000/(1+5%)*5%=4761.9元

    直接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纳税

    销售额=200000元

    应纳税额=200000/(1+3%)*3%=5825.24元

    通过两种方式计算,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差额纳税在税收上占有一定的优势。

    那劳务派遣业务当中涉及到的两方主体,一个是用工单位,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那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吗,我们来分别学习下,我们首先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对于用工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那劳务派遣,在企业所得税其他政策当中也有涉及,比如说这个小型微利企业,他的认定条件当中,就明确规定了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某工业企业2015年,已雇佣员工95人,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8人,那么这家企业的从业人数就是95+8=103人,那么他就超过了税法规定的100人的认定标准,因此呢,他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那么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想去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那么这一方面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好了,那我们接着来看第二部分,劳务派遣单位,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来确认收入,那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费用呢,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的,那在实际工作中,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在企业所得税问题上要注意以下涉税风险:

    1、用工单位将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增加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2、派遣单位仅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和用工单位重复税前扣除。那也同样是会面临被税收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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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奋斗没有终点 来源:奋斗没有终点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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