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整治转供电加价行为 中小微遇电费加价可举报
2020-08-25 湾区城市群
为应对疫情影响,一般工商业电费又降价了。为了给企业和个体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减负,国家发改委对一般工商业电价进行阶段性打折,即今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电价按原到户电价95%结算(5%的折扣以返还形式返回给用户),算下来,惠州如今的一般工商业电价已降至0.623元/度左右。
然而,一些使用转供电的中小企业、个体户并没有享受到电价降价的红利,他们被中间商变相“加价”,使用着远超0.623元/度的高价电费。为确保国家电价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打通政策红利传导的“最后一公里”,本月初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省的部署全面开展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收费专项整治,其中对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重点专项整治。
“这次专项整治,涉及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个大局,事关广大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是让终端用户享受实实在在优惠的一项具体举措。”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
惠企
一般工商业用电2018年以来连降6次
一般工商业用电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三类:商业、服务业用电,如写字楼企业、商铺等;小型工业用电,即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工业用电;还有就是政府、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用电,如5G基站用电,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用电等。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国家《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到今年,全省各地一般工商业电价连降了6次(含疫情期间的优惠电价),惠州市一般工商业电价也从2018年4月1日时的0.8223元/度降到了0.623元/度。
走访
部分转供电用户仍在使用高价电
国家惠企的措施实施得如何?近日,记者兵分多路走访发现,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户中,有部分是由电网公司直接抄表到户,这部分中小微企业已直接享受降价红利,例如一城峯景、怡康花园、怡和金领苑等小区的临街商铺,都是直接向供电部门缴费,但还有为数不少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的转供电终端用户没有享受到降价的红利,使用着远超0.623元/度的高价电。
何为转供电?它是指终端用户因电网公司没有直接供电到户,需要由其他主体转供电的行为,用户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部门,而是交给转供电主体,例如物业管理公司等。
一位商铺老板提供了富川瑞园物业收取的费用显示,今年6月,物业收取的商业电费单价为0.62元,用电量为4999度,但同时还收取一项“商铺电损及人工维护服务费”,单价为0.43元,用电量也是4999度。两项电费单价合计1.05元,总价合计5249元。“今年生意本就不好做,物业把电费拆分了,加了商铺电损及人工维护服务费,商家们怎么活?”
在翡翠星河小区,一商铺老板提供的缴费收据则显示,7月电费单价为0.78元,但另有一项“商业电管理费”,单价为0.27元,用电量都是1027度,两项电费单价共计1.05元。在义乌小商品城,一商铺老板提供的收据显示,义乌采取的是预付电费的方式,8月预付的电费单价是0.6582元,义乌小商品城收费窗口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电费标准从去年开始实施。这显示本轮降价红利还没传导到终端用户。
转供电的行为还会出现在城市公共设施的用电中。记者通过特来电APP查看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电价发现,充电站电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实行峰谷电价,即根据用电量高峰、平段、低谷实行不同的电价,例如惠州机场快线充电站电费,其平段电费标准为0.61元/度,服务费为0.4元/度,合计为1.01元/度;另一种是如江北富绅大厦充电站一般,采用全天价格统一电价的模式,该充电站电价为1.5元/度,服务费0.75元/度,合计2.25元/度。
为什么转供电环节会加价?上述负责人称,主要是因为转供电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电量损耗,例如某个物业下面的店铺月用电总数为8万度,但物业总电表抄到的度数可能达到10万度,为了弥补这部分损失,不少转供电主体想方设法增设“转供电服务费”“用电维护费”“维护费分摊”等收费名目变相加价,商户或租户缴的电费达到1~1.5元/度电不等。
但事实上,早在2018年,省发改委就发文明确,转供电主体不得截留降价红利。《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的加价现象,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转供电区域内的商户、小微企业等终端用户。
整治
重拳打击通过转供电牟利行为
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上述通知提出具体措施。
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省发改委要求,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记者了解到,目前电网公司已制定相关接收指引,具体改造的条件及细节,企业可向当地供电局咨询了解,“我们鼓励企业积极配合电网企业完成改造,这样企业也不用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用电的线损也由电网企业承担,企业会减轻负担。”上述负责人说。
而对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省发改委要求,所有降价措施要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转供电主体要调整电费收费方式,一种是转供电主体按照政府定价的电价向租户等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
简而言之,就是转供电企业可以与租户重新商定提高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以此来弥补转供电损耗,而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作为提供租赁服务或物业服务的成本,与其他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一样,应该计入转供电企业的总体成本之中,不得再独立出来向租户另外收取。记者走访中发现,租户普遍不愿意采取这种模式
第二种模式则是因转供电分摊电量大、租金等难以提高等情况下,转供电主体经与终端用户协商,可以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收费,但这种分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应分摊电量按政府公布的销售电价执行,不得涨价;二是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三是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布电费发票、分摊电量清单等资料,接受用户的监督。
“直白地说,就是一句话,转供电主体不得在收取电费这一环节牟利,因为电价政策国家有严格的规定。”上述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此次市场监管局主要整治各类转供电主体(包括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去年1月以来执行电价政策情况。为此,该局近期已通过官网向各转供电主体发出提醒告诫函,希望各转供电主体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同时,欢迎广大用户参与监督,可拨打12345、12315举报电话,举报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上述负责人称,将依法对拒不整改的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从严从重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将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