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修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组织吃野味者最高可罚款5万元
2020-03-10 湾区城市群
3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2001年,2004和2012先后修正,修订《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9年,省林业局已经着手开展《条例》修订起草工作。2020年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迅速成立由李玉妹主任为组长的《条例》修订领导小组,组成专班开展修订起草。3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修订草案,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分别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管理、禁止非法猎捕、禁止非法交易、禁止非法食用、执法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增设了“禁止非法交易”“禁止非法食用”“执法监管”三章,将“野生动物保护”一章修改为“野生动物保护及其栖息地保护”,将“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一章修改为“禁止非法猎捕”,与现行条例相比条数增加了16条。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介绍,征求意见稿明确,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饲养、繁育的,一律禁止食用。蝙蝠、老鼠等有害性动物可纳入“禁止食用”“禁止交易”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专用标识管理”制度,对合法捕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推行专用标识管理,记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名称、来源、用途等信息,保证可追溯。
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确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的基本制度,重点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蝙蝠、老鼠等高风险、高致病性动物需不需要加强管理?应该怎么加强措施?余建红介绍,征求意见稿提出:“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此外,这类高致病动物也可纳入“禁止交易”范围。
为了适应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第二条明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第三条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原则相应调整为“普遍保护、全面禁食、限制利用、严格监管”,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同时兼顾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现对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的总体要求。
针对广东省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生鸟类的突出问题,第二章增加栖息地保护的相关内容,第八条明确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郊野公园、生态廊道等列为禁猎区。
人工繁育是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人工繁育行为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能对野外种群资源造成破坏,人工繁育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履行饲养、管护、救治义务,不得出现虐待动物的行为。
因此,第四章对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作了严格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必须经过批准或者持有合法种源证明。第十五条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第十六条明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实行专用标识管理。第十八条对部分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作出限制性规定。
为了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第五章具体细化了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相关制度。第二十三条明确禁止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交易场所主体责任,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查验。第二十七条加强非食用性利用和流通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要求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
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决定》确定的禁食范围进行明确,未作任何扩大和限缩范围。
第二十九条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用性利用目的猎捕、人工繁育、购买的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同时,第二条作了衔接规定,明确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据了解,目前国家有关部委正在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部分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野生动物可纳入家畜家禽和经济水生动物管理,不受禁食范围影响。
第三十一条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诚信自律,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会员实施行业惩戒。第三十五条强调全社会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共同抵制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要求健全野生动物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第三十七条明确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野生动物执法监管的职责,明晰执法边界。第三十八条规定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市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法律责任方面,体现《决定》的精神要求,对非法猎捕、交易流通的国家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采取分类处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和违法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加重处罚的规定,处猎获物或货值处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处猎获物或货值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对违法食用行为新设处罚规定,包括对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比现行条例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