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处罚力度加码!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最高罚20倍
2020-04-01 湾区城市群
3月31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野保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相比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最终表决通过的“野保条例”加重了对违法食用者的处罚。其中,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以罚到其价值的20倍;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罚款也从最高5万元提高到最高10万元。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介绍,新修订的条例相比原条例增加了两章17条,突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三个禁止”。
条例增加了“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立法目的;明确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明确建立健全监测和防疫体系。
针对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特别是乱捕野生鸟类等突出问题,条例扩大了禁止猎捕的范围,将合法猎捕的用途限定为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等非食用性利用,坚决杜绝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行为。
条例还扩大了禁止交易范围,以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修订通过后的条例在处罚力度上加码,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倍数进行处罚,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以罚到其价值的二十倍。
焦点答疑
哪些动物可以养殖食用?
养殖的中华鳖、乌龟、牛蛙等
条例发布后,吃哪些动物可能违法?哪些动物能够养殖食用?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冯彤介绍,农业农村部已起草制定了《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争取尽快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和省“野保条例”,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全面禁止食用。
在水生野生动物方面,可以继续养殖、食用的水生动物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依据《渔业法》管理的其他水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且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
在两栖爬行动物方面,目前已明确中华鳖、乌龟、牛蛙、美国青蛙等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可以养殖、食用。 仅野外种群列入《公约》核准名录的人工繁育种群,如黄喉拟水龟(人工种群),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养殖利用(包括食用)。
野生动物养殖农户怎么办?
1105户贫困户受影响需转型
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及相关条例下发后,省内不少野生动物养殖农户受到一定影响。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冯彤介绍,目前全省有脱贫任务的10个地市共有231个人工养殖野生动物扶贫产业项目受到影响,涉及贫困户1105户4000余人,估算将给从事参与该产业发展的贫困户造成约3600万元的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产业主要是竹鼠、豪猪等养殖项目。
受影响的养殖户有无相应补偿措施?如何转型发展?冯彤表示,对已经获得扶贫贷款的项目(贫困户),因受禁食野生动物影响造成还款困难的,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符合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条件的,及时予以支持。对选择转型的企业或贫困户,降低贷款门槛和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由县(市、区)在产业扶贫资金中给予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发展新的扶贫产业项目。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副书记、林业局局长陈俊光告诉记者,目前省里已要求各地政府切实做好养殖户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存栏数量的摸底排查和核实工作,肇庆、河源等地已组织开展补偿试点和退出处置相关工作。近期,省里将研究出台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