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吃禁食野生动物 每人最高罚2万
2020-03-04 湾区城市群
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3月2日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了解,《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拟于2020年3月中旬进行审议。征求意见截至3月9日,市民可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也可登陆“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禁食三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三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是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四是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经营、运输、贮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酒楼、餐馆、饭堂等餐饮经营者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制作含有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的招牌、菜谱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用以招徕、诱导顾客。
其中特别指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此前合法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也要注销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工作的统筹领导,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野生动物进行检疫,对水生野生动物捕捞、人工繁育、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餐饮、运输、旅游、文化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有关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制度机制,规范行业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等。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对规定施行前已经合法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规定施行前已经合法取得的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饲养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由发证机关撤回,予以注销,并给予补偿。
市民投诉举报经查实将予以奖励
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拨打12345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
在酒楼、餐馆、饭堂等经营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可处以每人最高两万元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猎捕禁止食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其他禁食野生动物,也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此外,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将被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
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或者相关宣传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