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落户 ,深圳有哪些经验?
2018-07-02 湾区城市群
6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深圳揭牌并开始办公。就在一天前,6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其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
《意见》是针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改革创新的首个重要文件,为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所披露的情况看,其吸收了不少近些年前海的法治建设经验,包括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哪些案件?
为何要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5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执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0余万件,较过去5年增长一倍以上。涉外商事诉讼中仍不同程度存在涉外文书送达周期长、跨境调查取证难、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程序繁琐、部分法官专业能力不足、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此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国际商事争议领域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开放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
此外,各国为了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纷纷建立国际商事法庭。例如阿联酋于2004年设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于2015年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哈萨克斯坦、荷兰等国也相继通过立法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当前,中国正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倡导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需要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凝聚各方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司法解释《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国际商事法庭的机构性质、名称和地点,受理案件范围,法官任职条件,审理机制,域外法查明途径,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国际商事法庭委托调解,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根据即将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
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
二是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
三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
四是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关于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二要具有涉外因素,如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另外一方当事人的经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域外,还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此外,有两类情况被排除在外,一类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争端;一类是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这两类按照现有国际上的争端解决规则来解决。
国际商事法庭选址前海 形成两审终审审判体系
为何最高法第一国际商事法庭选址深圳?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开辟了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且具有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独特区位优势,是辐射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经济支撑带,此前已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设立的巡回法庭,即第一巡回法庭。
目前,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一国际商事法庭都已经选址前海,使得前海建立了全国独一无二的两审终审审判体系,完备的法治生态体系已在前海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落户前海,司法终审权在前海落地,提升了前海国际司法公信力。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深圳金融法庭在前海挂牌成立,深圳知识产权和金融案件二审统一由前海管辖。基层法院方面,前海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综合性司法体制改革示范法院,形成了50多项全国领先的司法体制改革经验,在民商事领域适用香港法律判案35件,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此外,前海蛇口自贸区检察院是全国首家自贸区检察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了全国唯一一个以国际化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11名理事超过1/3来自香港和海外。
国际商事法庭可适用域外法和国际条约和惯例
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如何适用域外法?《意见》提出,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协议选择其熟悉的本国法或第三国法律的权利,积极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及外国法查明中心。
“只要法律规定可以选择,都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应当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刘贵祥表示。
《意见》还作出了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即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由精通国际法及其本国法的专家组成,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先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中国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委员会为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将选任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作为专家委员,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调解,就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进行解释,以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工作内容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规则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意见》要求制定包括选拔条件、工作程序在内的相应规则。
此前,适用域外法就已经是前海法院的一大亮点,提出凡起诉选择适用域外法,法院将穷尽各种查明方式保障适用域外法得以实现。截至2018年4月,前海法院共有37件案件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35件在合同中选择适用香港法、1件选择适用日本法、1件选择适用美国法,适用域外法调解成功案件6件、判决14件。
为保障域外法的查明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此前已落户前海,并且,前海法院还建立了港籍陪审员制度,以及法律查明专家陪审机制,并选任了一批具有普通法学习背景,熟悉国际法、国际经贸规则的专家型法官。
国际商事法庭将整合调解、仲裁、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法庭将积极推进“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即把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整合到一个同平台。
《意见》提出,坚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积极培育并完善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
国际商事法庭将引导支持当事人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据悉,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由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调解;国际商事法庭也将支持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法庭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并申请对这个仲裁裁决由国际商事法庭执行。
此前,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已在前海形成。就调解而言,2013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前海牵头创建了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目前共有15家成员单位参与。前海法院于2016年成立了诉调对接中心,目前该中心已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市律师协会、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等20余家域内外调解机构建立合作共建关系。今年1月,前海法院还在诉调对接中心的基础上与深圳前海香港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等机构合作共建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引入境外调解组织和调解人才加盟,共聘请了76名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解决商事争议便捷有效的办法,但在中国普及度还有待提升。深圳国际仲裁院通过“调解+仲裁”实现独立调解与独立仲裁相结合,形成了解决跨境商事争议快捷、有效的途径,探索出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商会调解+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展会调解+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香港调解+深圳仲裁等六种商事争议解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