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江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018-06-10 湾区城市群
7月1日起,江门停止对新注册登记及在用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江门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继续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
6月6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发布《关于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下称《通告》)。《通告》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要求,江门从7月1日起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江门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今后新车不用申领环保标志。已申领的环保标志仍然有效,不需要交回环保局,待标志有效期满或损坏后自动失效。
不过,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不意味着车辆不用进行排放检验,仍需继续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通告》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环保检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黄标车限行禁令仍然有效
停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后,江门公安交警部门对江门范围内行驶的未携带纸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进行查处,但可通过查询电子环保标志确认机动车的环保标志属性。
停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是停止发放纸质的机动车环保标志,并不意味着取消机动车黄绿标属性,机动车黄绿标属性依然存在。
从2016年1月15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停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该禁令依然有效。黄标车查处以环保部门与交警部门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为准,江门市仍将按照国家和省既定的工作部署,继续实施黄标车限行、黄标车电子抓拍等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