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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消防车通道管理,小区物业不能“甩锅”

2018-05-30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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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消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规定(草案)》共四十三条,分五章,针对广州市消防工作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解决措施,主要规定了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消防审批与规划许可脱钩

  消防审批是建设工程审批制度之中的重要一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邢翔在做关于《广州市消防规定(草案)》的说明是指出,在立法调研中,改革消防审批制度,优化建设工程审批流程,提高效率的呼声很高。

  针对目前消防审批制度存在的将建设工程消防审批与规划许可进行捆绑等问题,《规定(草案)》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繁简分流机制,缩减审批时间;优化消防审批条件,将消防审批与规划许可脱钩,将事实上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纳入消防审批范围,进行消防监管,减少火灾隐患。

  本次对消防审批制度的优化,尤其关注到了目前广州正推进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更新等方面。

  邢翔表示,在消防审批的过程中,一些老旧房屋建筑更新改造、修缮后,由于适用消防新标准审批,反而无法通过消防审批。

  为推进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更新、危房改造等工作,《规定(草案)》规定,老旧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历史建筑进行更新改造、修缮的,可以免于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或者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针对该项条款,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关于《广州市消防规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指出,《规定(草案)》第九条第三款对老旧建筑、危险房屋的规定存在歧义,实践中容易被放宽。

  报告建议,增加对老旧建筑、危险房屋的概念界定。此外,要区分具体情形,对老旧建筑、危房等进行修缮且不改变房屋居住功能的,可免于消防设计审核;对修缮改造后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由住建部门会同消防部门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提出技术解决方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给出出路。

  建立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制度

  对于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消防设施,邢翔表示,目前,广州市消防供水管网、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障水平,不能适应快速有效处置火灾的要求。

  为此,《规定(草案)》针对加强消防供水管网、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包括,规定水务部门应当增补建设城市道路尚未配套的市政消防供水管网、城市公共消火栓,镇、街应当组织修建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村内区域的消防供水设施,解决消防设施不足问题;规定村委会应当利用村内道路设置消防车通道,解决消防车无法进入部分城中村问题。

  对于备受关注的消防通道,《规定(草案)》还规定,建立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制度,保障救火通道畅通,特别是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住宅小区内消防车通道停车行为的管理责任。

  这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住宅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不能“甩锅”。《规定(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还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设置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附属消防车通道的地面标志和路边标志;未制止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或者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情况。

  以上情况,将由由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草案)》还规定,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使用人在建筑物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专业批发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进行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放或者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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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丹 来源:南方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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