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行政执法信息如何公示?这条新规请你提意见
2018-05-29 湾区城市群
5月28日,惠州市法制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征求《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其中提出,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录入、审核及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确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行政执法信息。
公告称,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惠州实际,拟印发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6月30日之前提出,电话0752-2892202、传真0752-2808928,邮箱jdk704@163.com。
执法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办法》,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对于行政执法事前环节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应当公开执法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清单信息、程序信息、监督信息等。
而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公示,应当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执法窗口岗位、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执法窗口则应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此外,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执法信息有变化要及时更新
《办法》提出,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通过发布公告,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布,通过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通过办公场所放置的公示宣传资料公布,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以及通过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办法》还明确,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更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此外,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