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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需用人单位确认

2018-04-25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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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24日,深圳市法制办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根据该办法,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申请适当延长,但需用人单位确认,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市法制办称,曾于2007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是深圳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要依据。但时隔近11年,在医疗专家管理、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不完善之处。再加上国家、广东省新修改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劳动能力鉴定上,也出现了许多新政策、新表述,因此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制定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将11项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业务纳入管理范畴,除与国家、广东省有关因工类鉴定方面保持一致外,在“因工类”方面,增加了与工伤保险直接相关联的工伤康复确认、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在“非因工类”方面,增加了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其他单位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等项目。

  焦点1

  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12个月,延长需用人单位确认

  由于国家和广东省均未规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标准和具体操作指引,一直以来,深圳都是将医疗期等同于停工留薪期,被鉴定人在医疗期内既享受医疗期待遇又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被鉴定人与用人单位却经常因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发生争议。

  为减少此类纠纷和矛盾,维护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管理办法”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规定停工留薪期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规定的医疗期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同时,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确认的知情权,对于工伤职工申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申请有异议的,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焦点2

  为何要建立总检和复核制度

  提高劳动能力鉴定专业水平

  深圳从2004年开始实行定点集中鉴定制度,确定了深圳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人民医院和龙岗龙城医院等5家医院为鉴定定点医院。总检和复核制度是深圳劳动能力鉴定的一大创新,在保证现场鉴定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制度此次明确写入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鉴定总检和复核制度”就是总检专家和复核专家都在定点医院鉴定现场参与鉴定,其中复核专家组成复核专家组,主要对各专家组的鉴定材料、鉴定类别和鉴定具体内容进行复核;总检专家主要对复杂伤、病情的鉴定案例及疑难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和把关。两者结合后,可提高劳动能力鉴定专业水平。

  另一方面,鉴定专家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核心要素,直接关系着鉴定质量和效率,因此《管理办法》此次明确了鉴定专家的权利与义务、选聘条件和选聘程序,将建立鉴定专家库动态管理,每2年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成员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保证鉴定专家总量和专业机构合理。

  同时,将对鉴定专家实施考核,表现突出的专家将被通报表扬,而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专家,视情节轻重,将被批评教育、谈话诫勉或者解聘。而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则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为鉴定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供保障。

  焦点3

  鉴定费用如何收取

  工伤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随着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政策发生了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部因工类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能够减轻工伤职工经济负担。因此,《管理办法》将对“因工类”和“非因工类”鉴定的预算和支出分开管理。

  其中,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因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支付。对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由申请方按规定标准预交劳动能力鉴定费,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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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玮 来源:南方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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