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5月1日起,深圳交警试点“刷脸”执法!
2018-04-19 湾区城市群
记者从“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获悉,深圳交警将在全国率先试点“刷脸”执法。通过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的电子警察,对特殊行业人群闯红灯、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失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刷脸”执法。
40套“刷脸”执法电子警察上岗
一直以来,交警的非现场执法的查处对象只能是车,而不能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人,以致各种躲避行政、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理,隐患也因此得不到消除。
然而,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迅速发展,能够实现交通管理中对人的非现场执法,实现从查处“车”到查处“人”的跨越式发展。
为此,深圳交警创新设计查处流程,推出违法行为人的刷脸执法模式。据了解,此次试点采取的“刷脸”执法设备,在全市共建设了40套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的电子警察。
“五一”正式开始执法
“刷脸”执法电子警察4月23日开始启用,深交警将开展一周宣传过渡,5月1日正式执法。全市启用40套“刷脸”执法电子警察 主要针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和在机动车道行驶,以及“失驾”的交通违法。
特殊行业人员包括哪些?
外卖、燃气、快递等人员因公司规定的派单时间限制以及赶工等,驾驶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较为突出,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深圳交警将首先对以上人员实施“刷脸”执法。
违法行为被抓拍后,深圳交警后台数据迅速将比对,快速锁定违法人和其联系方式,并将违法信息通知到当事人。收到违法信息后,当事人若对自身交通违法无异议,可直接 通过星级用户服务网上处理违法(注册星级用户),无需到交警大队进行处理。如果有异议,可以前往深圳交警机动训练大队窗口查看图片、申诉。
违法行为人收到的推送信息↑
通过对这些行业人员的整治,形成遵守交通规则的示范效应,带动全社会自觉遵守。今后,将逐步将执法范围推行至全部的交通违法人。
闯红灯被人脸识别查处↑
“失驾”人员
“失驾”是指依法被剥夺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机动车的人。随着持续对醉驾、毒驾等的打击力度增加,“失驾”人群的数量不断增加。深圳交警通过路面高清卡口人脸识别电子警察设备,运用人脸识别、大数据技术,将捕捉到的驾驶人人脸信息, 与后台人口信息库与“失驾”人群信息库进行实时比对,实现全天候、全方位,高效率的精准查处。
失驾人员被人脸识别查处↑
本质上与一般的无证驾驶是一样的,都没有驾驶资格,但危害性更大。“失驾”人员曾经取得过驾驶资格,但因法定事由被禁止驾驶机动车,一般来讲都是属于存在严重过错的,发生过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因此,上路行驶时,更具危害性。具体包括:
1、醉酒驾驶和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6个月;
2、驾驶员在处理非现场违法行为时,如超速50%以上的,累计超过12分,被窗口现场暂扣其驾驶证;
3、驾驶员因发生交通事故、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驾驶证被暂扣的;
4、驾驶员因未关注自己驾驶证,超期未审验、未换证等原因造成驾驶证被注销。
深圳作为全国第一台电子警察的诞生地发祥地,在电子警察应用这一创举上做出了多个全国首创,开启了一次又一次非现场执法的先河,在丰富完善执法手段引领实战上做出了持续不断敢为人先的探索。
非现场执法发展历程
1997年
第一台电子警察在深圳诞生,交通执法从人工查处转向相机执法,正式开启了非现场执法时代。
1998年
第一个视频执法在深圳上线,非现场执法从低空步入高空,从近距离变为远距离,交通执法实现立体化覆盖。
2001年
第一台车牌识别在深圳诞生,非现场执法从路口走向路段,步入图片识别时代。至此,各类电子警察构筑起了全方位、全时段、多层次交通安全防护体系,为城市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做出了突出贡献。
2017年
开启“刷脸”执法试点,实现非现场执法从查。
“刷脸”执法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的“刷脸”执法将逐步扩展到泥头车、无牌假牌车管理,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监管、交通事故“顶包”等等,提升交通安全水平。
通过刷脸实现人车对应,通过人脸识别实现违反人车对应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交通管理从传统的对区域车辆的管控逐步升级到对“人”的精准管理。
附:刷脸执法电子警察点位
人脸识别电子警察
设备分布情况(行人闯红灯)
高清卡口人脸识别电子警察
设备分布情况(失驾)
高清卡口人脸识别电子警察
设备分布情况(非机动车)
当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刷脸”查到时,违法行为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行人闯红灯的处罚依据
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除罚款处罚。
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处罚依据
横过机动车道的,未下车推行,或未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的;在设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两百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通过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一百元罚款;自愿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的处罚依据
不按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该非机动车。
“失驾”即无证驾驶的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