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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保障性住房收购办法20日起正式实施

2018-04-17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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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将自4月20日起正式实施,收购针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深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规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以及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在《规程》中明确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保障性住房收购总价格=保障性住房收购面积(保障性住房收购面积在未有测绘报告的情况下,可采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建筑面积预算,最终以竣工测绘报告的建筑面积为准)×单位收购价格(单位收购价格=建设成本+合理利润+户内装饰装修造价+收购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法定税金)。

  收购价格不得包括下列费用:开发经营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各种费用;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和省、市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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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 来源:南方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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