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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花姐建议:已婚独生子女每年可享20天探亲假

2018-03-08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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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细花。

  东江时报讯 作为连任四届的 “老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细花此次参加全国两会共带来了18份建议,其中包含《关于设立独生子女陪护假完善探亲假的建议》。她认为养老压力逐渐加大,异地工作的已婚独生子女也应享受每年20天的探亲假。

  4年一次的探亲假已难以满足需求

  自从上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大量独生子女家庭,伴随而来的,是这些家庭日益增长的养老压力,父母生病时,独生子女往往有些分身乏术。

  1981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异地工作已婚子女探望父母可享受每四年一次20天的探亲假。但鉴于当时独生子女家庭极少,规定没有顾及独生子女家庭情况。

  从1982年全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到全面放开“二孩”,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响应国家号召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年纪越来越大,有的已迈入老龄,精神和身体各方面都需要照顾。黄细花说,如今这批独生子女大多已走上工作岗位,其中不少独生子女离开家乡,离开父母,选择到更加美好的异地就业、工作、居住、生活,安家落户,有的父母鉴于生活习惯、习俗,留恋故土乡情,不愿随儿女迁入异乡异地;有的是客观原因父母要在老家照顾祖父母、或其他客观现实不能随子女生活,造成子女与父母分隔较远,客观上形成了儿女不能尽孝、父母牵挂儿女,相互不能照顾的社会现实问题。

  而现行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婚子女探望父母的假期是四年一次探亲假。

  “四年一次时间间隔太长,难以满足独生子女家庭的需求。”黄细花认为,对父母、对儿女的思亲之情,难免产生心理、精神上的压抑和痛苦,为此他们迫切需要给予关怀,设立独生子女陪护探亲假迫在眉睫。

  部分地方没有建立独生子女护理假

不仅如此,黄细花通过调研还发现,全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了护理假的地方落实也较难。独生子女护理假,是指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的假,且不得扣减陪护期间的工资、津贴与奖金等福利。

  到2017年底,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等8个省(区、市)已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比如,广东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2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黑龙江规定,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广西则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有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

  “但其实,设立独生子女陪护探亲假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市场消费,尤其是第三产业。”黄细花在接受东时记者采访时还特别强调称,“放假”并不意味着好吃懒做,这种观念需要改变。

让“带薪护理假”成为独生子女的真正权利

  “独生子女随着父母年龄增长,养老压力会越来越大,如果家里父母生病,企业员工也无法安心工作。”黄细花认为,从制度设计角度,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出台自然是一件好事,其包含的政策善意也令人感到温暖,但好政策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观察。正如不少人所担忧的那样,独生子女护理假因涉及各方利益博弈,如果没有后续的配套政策跟进,极有可能成为“纸上的权利”。

  因此,黄细花建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独生子女的优抚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独生子女的人文关怀,人社部应创新探亲休假机制,除按国家、省的有关探亲休假办法执行外,出台政策:凡是成家后的独生子女,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又没有寒暑假的,均可每年享受带薪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独生子女在异地(外省)工作,每年春节假期延长为10天,目的是陪伴父母渡过元宵节。

  同时,她还建议人社部督促还没有建立陪护假制度的地方尽快出台政策,已经建立的地方加大检查力度,确保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全面建立和得到落实,让“带薪护理假”成为独生子女的真正权利,成为老年人的真正福利。

  “凡是成家后的独生子女,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又没有寒暑假的,均可每年享受带薪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

  ——黄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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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岸媚 来源:惠州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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