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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深圳提供的这笔经费让特困人员病有所医

2018-02-01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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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疾病治疗……深圳市民政局官方消息显示,《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办法规定,特困人员救助的供养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三类”人群(即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对于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则继续纳入孤儿保障。

  符合条件的供养对象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

  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水平确定。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三档次分类保障。

  针对特困人员,相关政府部门将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在疾病治疗方面,有关部门将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街道办事处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建设部门纳入住房保障特殊群体范围,统一予以优先安排;符合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有关规定的,及时按标准予以发放。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教育部门给予教育救助。

  (见习记者/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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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方日报 来源:南方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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