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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73名“老赖”曝光!将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境

2017-12-25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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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晚,笔者从台山市人民法院获悉,从12月25日开始,该院将利用台山市台城商业城的大型LED显示屏曝光73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据悉,此次曝光的73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个人照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及未履行标的等,涉及的欠款金额从6千元至108万元不等。

  据介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将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境,无法入住星级酒店,无法购买高铁车票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无法购买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还将限制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信用卡;其个人征信系统也将留下不良记录;刻意隐藏、转移财产的失信被执行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台山市人民法院多措并举严厉打击“老赖”,除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外,还通过组织专项执行行动、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强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措施,进一步创新执行工作方式,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老赖”案例:

  “95后”担保百万债务玩失踪,父子齐上黑名单

  在此次曝光的“黑名单”中,年纪最小的失信被执行人是一名“95后”,年仅22岁,欠款金额高达91.95万元。

  据了解,失信被执行人雷锦城作为其父亲雷巨仑的“担保人”,因其父亲拖欠申请执行人91万多元的木材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对其父亲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台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上门查找,均无法找到其父子二人,经向有关部门查询,也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台山市人民法院将父子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断供近百万房产,夫妻双双被“拉黑”

  被执行人陈新园、陈均益夫妻二人于2015年5月12日与银行签订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向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98.8万元。但陈氏夫妇自2016年8月开始逾期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7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清偿到期欠款后继续履行原合同,但若再有违约,则银行一方可解除合同,并可就二人尚欠的借款本息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调解结案后,由于两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银行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台山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涉案房产,已因涉其他案件被查封4次,本案属第五轮轮候查封,导致该房产在短期内无法处置。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遂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欠薪调解逃匿,“无良雇主”上“黑榜”

  失信被执行人李柏棠为一灯饰厂老板,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工厂缺料停工,拖欠8名工人的工资合共32000元。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需分期支付拖欠的8名工人工资。然而,李某在调解达成后便逃匿躲债。台山法院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仍无法执结案件,遂依法将李柏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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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惠甜 来源:南方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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