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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佛山施行新工伤保险待遇申办规定

2017-12-08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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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佛山市工伤职工无需审批即可直接到职业病医疗机构治疗,长期居住异地的1~4级工伤职工可在居住地选2家协议医院就医,而待遇领取人要“先签收后享受待遇”。

昨天(7日),佛山市社保局发布《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办规定》,对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中提及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申办资料、流程进行具体细化,优化了多项便利性举措。该《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规定》要求,在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前提下,工伤职工在市内联网的工伤协议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工伤治疗和工伤康复费用,可以直接结算。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可以无需审批,直接到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

长期在外地居住,能否异地就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根据《规定》,长期居住在外地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后,可以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当地的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治疗医院,直接在异地就医。

此外,《规定》还明确,如因为不慎遗失或者人民法院收取和商业保险收取等原因,在申请工伤报销待遇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原件的,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依然可以办理相关业务;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只要提供所需的资料,就能办理相关业务。

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若核定待遇时所需的核算标准尚未公布,社保经办机构将暂时按前一年度的标准进行核定,待相关标准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并按原渠道发放差额待遇。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在办结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业务,需要前往社保经办机构签收后,才能享受相关待遇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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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谈飞洋 来源:佛山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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