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新规:新建小区养老配套面积不少于750平
2017-11-06 湾区城市群
数据显示,未来十年,深圳老年人口将呈井喷式、爆发式增长。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深圳市民政局制订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11月2日至11月11日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优化养老机构审批手续
《若干措施》提出,全面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事项“承诺办理制”改革,凡是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以外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科技助老服务、老年金融等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深圳还将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此外,《若干措施》提出,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符合条件的手续可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开展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住宅养老设施须同步建设
在发展社区养老方面,《若干措施》提出,新建居住(小)区应当严格按照深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个社区养老配套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物业的方式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国土部门对其提供变更使用功能的便利。
《若干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市场建设。其中,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力度,落实对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享受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规范运营补贴发放方式,以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为依据,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延伸阅读:
9月26日上午,《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强调了“互联网+养老”的新概念,提出政府部门要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完善城乡社区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联网、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衔接、与社区服务网点及各类服务供应商对接、以老年人电子呼叫设备为终端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紧急救援、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线上线下等服务。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和建设
条例草案提出养老服务机构要统筹规划,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老年人口数量、分布情况、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在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和建设,均衡覆盖城乡社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同时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
考虑到城乡的差异,条例草案提出,在城市,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吸引更多人才投入养老服务
为了让更多高素质的养老人才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出,相关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相结合的技能等级评价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逐步提高,对优秀人才在居住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应定期发布本地养老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实行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执业医生、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为了解决养老人才流失快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要对在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由政府部门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及毕业五年内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放宽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准入门槛
条例草案更提出要放宽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的准入门槛——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境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的发展,条例草案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申请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符合条件的还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卫生保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