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养老配套设施须同步交付
2017-11-03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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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优化养老机构审批,并要求社区养老配套设施总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
金羊网讯 记者林园报道:数据显示,未来十年,深圳老年人口将呈井喷式、爆发式增长。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深圳市民政局制订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即日起至11月11日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优化养老机构审批手续
《若干措施》提出,全面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事项“承诺办理制”改革,凡是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以外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科技助老服务、老年金融等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深圳还将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此外,《若干措施》提出,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符合条件的手续可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开展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住宅养老设施须同步建设
在发展社区养老方面,《若干措施》提出,新建居住(小)区应当严格按照深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个社区养老配套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物业的方式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国土部门对其提供变更使用功能的便利。
《若干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市场建设。其中,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力度,落实对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享受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规范运营补贴发放方式,以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为依据,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