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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研团队负责人可直接申请财政补贴

2017-10-17 湾区城市群

深圳拟突破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的限制,将申请主体扩大到科研团队负责人,即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以及相当于国家级领军人才级别以上的海外引进人才,如建团队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其团队主要负责人也可申请资助,以便资金用于真正的研发,避免被截留。

  10月16日,记者从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二次审议中获悉,此次修改最为突出的变化就是,将“科技创新”放在自主创新的核心位置,并以提升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水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产业变革提供支撑为目标。

  2014年5月13日,国务院批复深圳成为国内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自主创新示范区。与目前其他“一区多园”的示范区建设模式不同,深圳此次是要建立包括科技、金融、管理、商业模式等诸多元素的区域综合创新生态体系。

  1 科技创新单设章节明确三类资助范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彤介绍,此轮针对《草案》的修改,最为突出的变化是,将“科技创新”单设一章,放在自主创新的核心位置。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的范围,将资助对象规定为“在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活动,以及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等三类”,并根据不同资助对象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资助方式,增强资助的针对性和提高资助效率。

  “为增强原始创新能力,除了将财政性资金补贴的申请主体由仅限法人扩大到科研团队负责人外,还拓宽了此类资金资助科技创新的渠道,即除普通研发项目以外,拟规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科学仪器购置等,也可以单项申请补贴。同时,扩大了享受优惠待遇的主体范围,规定市外研发机构与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企业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享受优惠待遇。”任彤说。

  此外,《草案》还拟规定,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民办科研机构,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登记为其他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仪器购置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深圳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者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以及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能力的,也可以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大型仪器设施的产权及其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归建设、购置单位所有。

  2 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5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补贴

  在创新链条中,产业创新是关键,只有通过产业化,科技创新才能真正转化为经济成果。《草案》将实施自主品牌、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先进技术推广作为产业创新的基本原则,拟鼓励中试服务机构为企业产品实现工业化、商品化和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支持建立科技创新交易平台,聚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资金、人才、服务等创新要素,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交易、技术定价、信息发布、竞价拍卖、技术投融资、转化咨询等服务。

  同时,为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拟鼓励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对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受财政性资金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团队负责人实行零容忍。“一经确认有过错,相关部门将停止资助,并责令其退回已资助的资金。而这类人群5年内将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任彤说。

  此外,《草案》还将建立对创新过程全覆盖的全链条金融体系,拟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活动;支持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不过,《草案》强调,产业创新必须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导向,禁止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进入示范区内。

  3 参照自贸区标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

  《草案》在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方面也增加了多项创新性规定。比如,拟明确在示范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且清单内容参照中国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定,但可以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或者减少限制性、禁止性项目。

  再比如,要求政府涉及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以及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登记许可类信息应互联互通,拟“对已经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资料或者本级政府已经生成的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在同一或者不同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登记、资格认定或者资金扶持申请等事项时,无须重复提交相同资料。相关部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确需相关资料的,由受理部门自行调取”。

  此外,拟规定“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研发、人才培养引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购置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审批、评审或者评议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通过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另一方面,《草案》提出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拟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或者干预本部门组织的科技项目评审等。而司法部目前推动的公共法律服务,也拟从保障基层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延伸到支持企业和科技人员创新创造,为示范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科研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法律援助、培训、公证以及司法鉴定等服务。

  据悉,“创新驱动发展成效”今后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范围。

  4 获得示范区土地使用权应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

  在深圳土地资源紧缺、创新型产业用地用房不足的条件下,如何科学配置土地和用房资源,是示范区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审议时的焦点。

  任彤说,为保障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用地真正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草案》拟规定高新区内通过划拨、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等形式取得产业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建产业用房用于出租的,承租人应当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相关企业、机构。同时,拟取消涉及高新区内企业购买厂房、迁址、租用厂房以及配套住房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相关事项按照土地出让、房屋租赁协议要求执行,进一步简政放权。

  针对整个示范区,《草案》则拟规定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获得示范区土地使用权,以及示范区内城市更新项目升级改造为创新型产业用地功能的,应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其中高新区内的产业用房配建比例应当高于其他产业园区;而产权归政府或者归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所需土地,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获得,上述创新型产业用地或者产业用房,应当主要以租赁的方式保证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内企业对用地用房的实际需求,租赁期满且项目发展符合产业规划的创新创业企业,可以续租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该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该创新型产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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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玮 来源:南方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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