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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院新规!律师可持调查令调查民事执行案

2017-10-14 湾区城市群

记者日前获悉,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全面推行民事执行案件律师调查令制度,律师可持法院出具调查令,到有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存款、股票以及余额宝等平台上的资金等财产信息。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正在执行中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财产查询效率,惠州中院出台了《关于关于民事执行案件委托律师调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律师可根据执行案件需要,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向其制发律师调查令,由执行法院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信息,以及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规定》明确,对于律师调查令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在五日内签发调查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在五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说明理由。

  “引入律师参与民事执行案件调查,是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一次有益探索。”惠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钟涛介绍,首先,当前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是有限的,持令律师可根据案件需要按规定拓宽调查范围;其次,目前执行信息化建设尚未完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分散登记,委托律师调查有利于打破这种信息区隔;再者,引入律师参与调查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延伸

  持令律师能调查啥

  按照《规定》,持令律师调查的证据包括房产(含借名登记,下同)、土地、车辆、轮船、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公司股权(包括委托代持)、企业财产份额、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贵重金属、文物藏品、理财型保险等金融产品、余额宝等平台上被执行人名下的资金、到期债权等财产信息和档案资料,但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形式的证据。

  同时,《规定》要求,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个人隐私信息,申请执行人、持令人应当承担保密责任,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二年内不得申请律师调查令,并由人民法院将情况通报司法局、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江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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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勇龙 来源: 惠州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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