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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规定期内返岗可续工龄不降职

2017-10-10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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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将于11月1日实施。该条例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情况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

每年11月1日为“深圳人才日”

早在2002年7月,深圳市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才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刷新和拓展,特别是深圳特区城市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日益高涨,仅针对人才流动而制定的人才市场条例,显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深圳的各项人才政策,比较零散,系统性不足,缺乏一个较为全面、效力层级较高的关于人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作为统领。

今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将于11月1日实施,每年11月1日为“深圳人才日”。深圳将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完善人才能力提升培养支持制度。符合条件的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

《条例》还提出,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精准施策、靶向引才,注重柔性引才用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情况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符合条件的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聘请从事短期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达到规定时间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深圳将设“人才伯乐奖” 

对人才的激励,《条例》提出,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由研究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提高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深圳将建立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并设立“人才伯乐奖”,由市政府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编制人才住房发展规划,通过以租赁为主,租赁、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政策实施部门或者扶持资金审批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该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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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方都市报 来源:南方都市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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