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所有劳工注意了!非全职工作制僱主无需供社保...
2017-09-25 湾区城市群
劳工局同时就制订“非全职工作制度”作公开谘询,将每四周工作不超过七十二小时定义为非全职工作,若採此制,便无试用期、年假、解约赔偿等保障,僱主亦不必为非全职僱员供社保。
劳工局表示,经综合考量本澳社会状况、现时劳动市场上所出现的非全职工作模式,并结合立法会在制订《劳动关系法》时,讨论到需透过特别法来规范此类型的劳动关系,以及参考邻近地区及部分国家的非全职工作制度后,现构思设置一套具有一定灵活性、协商性、可操作性的非全职工作制度。
冇试用期年假
当局建议以单一的工作时数,亦即每四周工作时数不超过七十二小时,界定为非全职工作;
劳资双方可以口头方式订立非全职劳动合同,但必须备有相关书面证明;
建议容许劳资双方另行协议超时工作的额外补偿,以及于周假及强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额外补偿;
僱员可享有无薪病假及产假;
建议僱员的基本报酬包括周假、强制性假日的基本报酬;
建议非全职劳动关系,不适用试用期制度、年假、预先通知期、解除合同赔偿的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强制性供款制度。
为何非全职不强制社保供款?劳工局处长徐洁华表示,由于僱员有可能同时为多名僱主工作,为免多重供款,故作出有关规定,僱员可以任意性制度自愿供款。至于是否适用于最低工资,则要第四季谘询全行业最低工资制度时,由社会提供意见。
劳工局长黄志雄称,《劳动关系法》列明非全职工作制度以特别法例规范,国际公约规定全职与非全职可有不同保障。此制度是劳资双方协议採用的劳动关系,并非少于七十二小时便必定是非全职工作制度,给予社会用人灵活性。
作者:澳门日常、澳門日報 来源:澳门日常、澳門日報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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