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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三稿有这些亮点

2017-09-22 湾区城市群

今年5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时隔4个月,昨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审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此次《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三稿”)中修改或新增的创新之举不乏“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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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网络图片

  亮点一:业委会可申请刻制印章

  此前,有调研意见提出,上位法对业委会法律主体资格的规定不明确,制约了业主委员会开立账户、聘请专职人员等实际迫切需要的行为能力,也影响了对业委会成员履职的外部监管力度。

  经征求法律专家、上级人大立法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珠海可先行先试,在草案修改三稿中增加对业主委员会实行登记管理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业主委员会持登记证明可以申请刻制印章、设立金融账户、聘请专职工作人员。

  按照规定,经认定后的业委会作为组织,具有了有限行为能力,不过草案修改三稿中明确“登记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

  亮点二:隐匿财务情况或涉刑责

  业委会运行难、监管难,尤其其财务管理缺乏规制,在现实生活中,业委会不作为甚至侵害到业主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草案修改三稿在建立业委会登记制度的同时,也明确了业委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草案修改三稿中规定,业委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

  同时还明确了相关责罚标准,业主委员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双方失信行为都纳入诚信管理

  物业公司服务太差是否有处罚?业主当老赖,拒交管理费如何是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信用管理是一项综合有效的监管手段,符合行政管理改革的价值取向。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在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后,可以通过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对于业主的无正当理由欠费、不按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也应纳入诚信管理。

  草案修改三稿中规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对物业管理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同时还明确列举物业服务企业七类失信行为、业主的三类失信行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失信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并规定了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亮点四:因台风受损可申请物业专项维修金

  受强台风“天鸽”影响,珠海不少业主家在台风中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台风中遭遇房屋受损的业主是否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金?

  有意见认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既要防止被滥用,又要切合我市实际,将台风等自然灾害纳入应急使用范围。对此,草案修改三稿在二稿基础上特别增加了台风等自然灾害情况下物业专项维修金的使用条款。

  按照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金的应急使用制度方面,除了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消防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此四种情形外,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造成其他损坏,危及房屋安全的也可申请物业专项维修金的应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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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特区报 来源:珠海特区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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