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广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请注意
2017-09-14 湾区城市群
(全媒体记者/李丹 通讯员/张慧 摄影/梁文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类车”整治工作也有新动向。13日,越秀区召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现场会,并组织各街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签订,以新规为蓝本的《越秀区残联人机动椅轮车驾驶员文明行驶承诺书》。
目前,越秀区现有在册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1120辆,据近半年数据统计,98.7%以上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无违法违章查扣记录。
越秀区残联理事长胡道明表示,作为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前法律法规对其的管理规定并不明确,新的法规中则专门有一章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管理,包括行驶速度、外形尺寸,应该如何出行都有了规定。因此,越秀区也根据新《规定》,重新拟定《越秀区残联人机动椅轮车驾驶员文明行驶承诺书》,进一步做好辖区内在册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调查摸底与日常监测工作,并针对长期闲置等非正常状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制定了相应处理指引。
胡道明表示,近期将重点组织全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集中学习最新出台的《广州市非机动轮椅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区残联根据新规拟定印制《越秀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改(拼)装认定及查扣工作指引》、《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相关规定》(摘选)等宣传资料,派发给每一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
在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静态管理,向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提供安全法规教育,倡导文明出行理念的同时,越秀区也多角度的做好机动轮椅车驾驶员的再就业帮扶工作,解决残疾人生活压力,以有效制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
针对残疾车主普遍存在文化水平底、技能单一的现象,结合残疾人自身就业需求,越秀区残联为其主动免费提供失业登记、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就业援助等服务,不断提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就业率和就业稳定率。
今年以来,围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就业创业目标,越秀区已举办2场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分阶段开办中西式面点师、计算机操作员(办公软件应用)、剪纸、残疾人职业指导等培训班,帮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实现再就业3名。区残联还通过及时足额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上门走访慰问生活困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家庭等形式,帮扶解决实际困难。
附件:《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章节
第二十三条 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为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轮车辆,并安装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限速装置。
市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置换、更新、保险补贴和回收制度,推行统一车型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十六周岁,未满七十周岁;
(三)持有下肢残疾的医学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四)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需要重新申购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并书面承诺追回车辆后,交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有关机构回收。
第二十五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销售机构,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服务。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所有人领取非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医学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登记审查工作。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只能申购、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残疾人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且需要共用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核发载明车辆所有人以及一位其他使用人的行驶证。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全部或者部分丢失、灭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重新编发号牌号码,同时发放新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收回未丢失、灭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或者行驶证载明的其他使用人不得出租车辆,不得将车辆出借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人驾驶。
禁止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他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出租、出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查处后再次出租或者出借的,或者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货运活动受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罚的,车辆所有人三年内不得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连续两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达到十年且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报废。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达到前款规定报废标准的,禁止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交付市残疾人联合会并申请报废。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五日内将回收的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送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检验,依照国家、省有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检验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禁止使用他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