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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混投生活垃圾或处最高二百元罚款

2017-08-29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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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个人混投生活垃圾或处以最高二百元罚款。同时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单位不得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草案》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焚烧、堆放或者混合投放生活垃圾。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堆放或者混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同时规定,餐饮垃圾产生单位以及农(集)贸市场、果蔬市场管理者投放餐厨垃圾应当对餐饮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设置高效油水分离装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单独分类投放并在规定地点分类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

个人投放餐饮垃圾或者废弃食用油脂时,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或者排水管道。

此外,《草案》明确,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单位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卫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费用品。违反该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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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扬 来源:金羊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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