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三方协议”后辞职 应届毕业生被判付违约金
2017-08-27 湾区城市群
秋招季即将来临,大学应届毕业生找工作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又称“三方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里有一个案例。
2015年,A大学应届毕业生萍萍被广州盛某公司聘用为法语外贸专员。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规定,萍萍的服务期1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从2015年4月算起。被录用后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为4500元/月。此外,就业协议书特别写明:“本协议经盛某公司与萍萍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学校鉴证登记后列入就业方案。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4000元。”
3月30日,萍萍开始到盛某公司工作,不到1个月就提出辞职。由于工作之前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有违约条款,盛某公司提出当月工资不发放,作为赔偿费用,对此萍萍没有提出异议。然而,萍萍随后就2015年4月份工资发放情况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局投诉,盛某公司只得向萍萍支付实习工资2643元。
同年6月16日,盛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第三人A大学发出律师函及企业联合声明,并要求其协助与配合解决盛某公司、萍萍之间就业协议纠纷事宜,三方协议未果。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萍萍支付违约金,但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该公司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于是,该公司将萍萍告上法庭。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萍萍被判支付广州盛某公司违约金4000元。
依据:法院认为,就业协议书虽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但仍是就业协议。萍萍是自愿签订协议,其对协议内容应该十分清楚并知晓相关责任。萍萍在签订该协议书后,以个人原因为由不再到盛某公司工作,其行为有违该就业协议的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对违反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