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卖近百张身份证被判6个月 惠州首例此类案件
2017-08-08 湾区城市群
在网上购买居民身份证92张,日前,惠城区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阿华(化名)因买卖身份证获有期徒刑6个月。这也是惠州首例买卖身份证件罪案。
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阿华通过在网上进行百度搜索关键词“身份证”等信息的方式,从网上购买居民身份证,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到被告人阿华指定的地址,并交代其妻子签收。2017年3月2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阿华住处缴获居民身份证136张,其中与常住人口信息一致、芯片能正常使用的身份证92张。
惠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华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购买有效的居民身份证92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之一,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侵害公民个人的权益,更易诱发其他关联的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前,刑法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设置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但司法实践中,买卖居民身份证、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对此类行为是否按犯罪处理以及应定何罪产生法律分歧。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罪,解决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和混乱。上述案件中,惠城区法院准确适用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文,打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提醒,买卖身份证件罪是行为犯,买卖身份证件的数额和获利只作为情节考虑,故一旦有购买或者贩卖身份证件的行为,不论数额或者是否获利,都触犯了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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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方网 来源:南方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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