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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对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

2021-12-15 湾区城市群

12月13日,市水务局公布了《广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环境提升,特别设置了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对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的制度。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市水务局表示,由于原《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目前工作需要拟制适合本市情况的规范性文件指引。

公开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计量收费标准、减免核定情形、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细化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核定、减免、征收实施主体的职责;在具体征收内容方面,明晰缴纳义务人、代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和标准等。

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本市中心城区〔天河、越秀、海珠、白云、荔湾、黄埔区(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到终端范围)〕和番禺区大学城以及年度运营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列支的单位管理区域)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他区域(含黄埔区除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到终端范围以外的区域)污水处理费上缴同级财政。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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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全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覆盖的区域,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公开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实行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对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分为4个等级:“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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