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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禁止医院诊室、试衣间等装监控

2021-06-30 湾区城市群

医院诊室、试衣间等不得安装监控;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利益关系人若需要紧急查阅视频监控相关信息时,系统管理者应配合……

6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进一步细化禁止安装范围,并且优化利害关系人紧急查阅、调取程序。

医院诊室、试衣间纳入禁止安装范围

此前,一审稿拟规定,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和检查室、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均不得安装摄像头。而《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将医院诊室、试衣间纳入其中。

同时,对系统安装范围作进一步归纳分类,并将住宅小区、工业园区、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区域或者单位建设、安装系统限制在“公共区域”。

人身、财产遭遇重大损害需紧急查阅监控时,管理者应配合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拟规定,因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害的利害关系人紧急查阅、调取系统关联部分信息时,系统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系统管理者不予配合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查阅、调取。

同时,还对利害关系人可以翻拍、复制系统关联部分信息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因保存证据需要,经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将采集的个人敏感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未进行匿名化处理的法律责任单列,拟规定“采集的个人敏感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未进行匿名化处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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