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办医可直接申请
2021-06-29 湾区城市群
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医疗条例(修订草案)》在医疗资源保障、分级诊疗、医保支付、药械和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便利港澳医疗服务提供主体来深办医行医等方面做了大胆突破,很多内容属于全国首创,旨在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2016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该条例经过四年多的实践,部分制度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新修改的《医疗条例(修订草案)》旨在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深港澳医疗服务跨境衔接。
建立生前预嘱制度
让临终更有尊严
在生命的尽头,患者或可自主选择“离开的方式”。《医疗条例(修订草案)》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为让患者享有更加便利的就医体验,降低就医费用,提高患者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医疗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立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对属于互认项目且检验检查质量达到要求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应当予以互认,并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奖励和监督办法。
此外,《医疗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到患者居住场所、照护机构为其提供适宜居家开展的诊疗、康复、护理、药学等医疗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看病需求。
先行使用国际前沿药品和医疗器械
为落实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医疗条例(修订草案)》就创新医疗服务体系、探索完善医疗服务跨境衔接等作出相关规定。一是便利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设立医疗机构。变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特区设立医疗机构按照特区医疗条例的规定办理,即不再需要设置审批,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二是促进跨境医疗卫生人员来深执业。变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允许所有取得港澳合法行医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并赋予与内地医师相同的申请注册多个执业类别和增加注册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的权利。建立完善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的职称评审和认定制度,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职称评审或者同行评议等方式确定其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是先行使用国际前沿药品和医疗器械。变通《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临床急需且已在港澳注册的药品或者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疗机构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进入医疗机构人员
或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为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医疗机构安保人员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其进入医疗机构,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同时,当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对避险行为提供支持,并可以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医疗服务,待安全威胁消失后恢复提供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