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能泄露隐私场所区域拟禁装摄像头
2021-03-16 湾区城市群
15日,记者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简称《条例》)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8日前进行反馈。保护自然人隐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成为此次立法的重要目标。《条例》规定,旅馆客房、集体宿舍、更衣室等地,将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据悉,至今国内尚无关于系统的专门立法(法律、法规),《条例》属填补国内空白。
《条例》规定了禁止安装范围,重点强调了隐私保护。其中,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系统。
为确保公共安全,《条例》在相关规定安装范围的基础上,对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计应当建设、安装系统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如取消了对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场所只限于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安装的限定,住宅小区不局限于出入口和周界等。系统可以对有关公众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计进行全覆盖安装。
此外,授权公安机关制定配套办法,对系统的安装部位和具体安装要求进行规范,便于建设、安装和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加强了对互联网视频的采集、使用规范:要求系统管理人通过互联网传输采获的信息时,应当告知被采集对象,并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将信息泄露;通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商应当落实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加强系统网络传输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将系统采获的信息接入互联网。
《条例》还就涉及公共安全人像及车牌等敏感信息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做出规定,指出该系统应由公安机关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非法进行基于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
与此同时,《条例》建立了信息查阅制度,满足执法和紧急情况需要,如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查阅、调看和复制系统图像信息。《条例》还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紧急查阅权,因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到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经系统管理人同意后,利害关系人可查阅、调看系统关联部分信息,但不得翻拍、复制。确因保存证据需要或法律、法规规定复制视频图像信息的,应当经系统所在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