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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家停车费!广州出台住宅停车收费新规

2021-02-04 湾区城市群

日前,为合理引导住宅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广州正式印发《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下称《规则》)。

  《规则》明确,对于已售住宅,需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需与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

  售楼合同中应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

  该《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划内,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住宅停车位)收费标准的行为,不适用于住宅小区业主未委托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将自有产权车位提供给其他业主或车位使用人使用的收费行为,以及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收费行为。

  《规则》要求,对于待售住宅,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成本情况、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布、作出承诺。

  对于已售住宅,需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协商。

在启动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程序时,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启动协商议价程序的有关情况(包括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车位位置、商业和住宅停车位区分情况、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制定或者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

  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包括住宅小区及其停车场的主要出入口)主动公示上述书面报告,接受委托的还需公示委托授权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与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经营者不得擅自调价

  《规则》强调,未按本规则规定的协商议价程序完成协商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

  同时,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住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为住宅停车场协商双方有效开展议价创造便利条件。

  其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规范及行业信用记录,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引导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做好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对收集到的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停车场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引导停车资源错时共享,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对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未如实报告和公示相关信息、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变相提高价格或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广州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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