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继续在全市范围全天限行“黄标车”
2020-04-13 湾区城市群
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下称《通告》),明确提出,继续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该《通告》有效期5年,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规字〔2017〕2号)同时废止。
本次《通告》要求,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但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道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G4W2许广高速公路(原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1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东二环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4W广澳高速公路(原东二环高速公路、广珠北线、广珠东线)、G35济广高速公路(原广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门高速公路)、S105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细沥立交以南段)、S302鱼黄支线(原南沙港快速路鱼黄支线)。
市生态环境局表示,我市黄标车虽在2017年已基本淘汰完成,但全国范围内仍存在极小数尚未淘汰的黄标车。为进一步压缩黄标车使用空间,促进剩余极小数黄标车加快淘汰,加强对在穗外地籍黄标车排气污染控制,强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联防联治,有必要修订延续《通告》,保持黄标车限行工作力度。
《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