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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海关:入境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或触犯刑法

2020-03-25 湾区城市群

近日,记者从惠州海关获悉,针对近期境外疫情快速扩散并通过口岸向境内蔓延的严峻形势,海关总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各级海关依法采取严格的口岸防控措施,内防输出、外防输入,坚决遏制疫情跨境传播。

该《意见》明确,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六类行为之一,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惠州海关提醒出入境人员,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本人的健康,防范疫情跨境传播,在出入境时一定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如实、完整、准确填报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措施。

六类行为: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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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综合 来源:网络综合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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