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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拟划定区域分时设摊经营 增加垃圾分类处理内容

2019-09-04 湾区城市群

中山拟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8月31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此次草案修改稿明确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覆盖到全市范围。针对乱摆卖问题,草案规定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特定区域,在规定时间段供流动摊贩设摊经营。

■多次修改多次征求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镜华介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法规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此次的草案修改稿。

为提高法规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法工委与起草单位沟通、研究,开展了深入广泛的调研,并组织对条例进行了两次论证, 7月16日委托市政协组织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召开了政协论证会;8月15日,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在广州组织立法咨询专家、省直有关部门等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论证会主要对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制度设计及主要内容进行了充分论证,共收集了100多条意见和建议。

■明确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覆盖到全市范围

冯镜华表示,我市城乡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不再将草案适用范围限定于城市,此次将《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为《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原来《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中只提出建立责任区制度,但对于如何建立、分类、责任认定等问题并不明确。此次草案按照“精细化立法、下沉式监管”的原则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问题的责任划归进行了细化,对相关监督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了补充。

在内容细化方面,草案结合我市过往实行“门前三包”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如何建立、分类、责任认定等问题不明确的情况予以细化完善,对责任区的定义,责任人的确定以及责任人的具体要求等作了规定,增加了责任告知书、责任管理牌和责任考核机制,补充完善了责任区制度的内容。

在立法方面,草案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难以有效执法的情况,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将“翻拣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发宣传品散落地面不及时清理”等具体行为列为环境卫生违法行为,为相关部门有效执法提供依据。

■拟划定特定区域,在规定时间段供流动摊贩设摊经营

为切实解决乱摆卖、乱张贴问题,草案指出要坚持治理和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流动摊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市民的消费需求,且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特色,给予流动摊贩一定的经营时间和空间,能够疏导乱摆乱买现象,也能够保留城市特色。”冯镜华说。

另外,针对乱张贴问题,草案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选择街巷和住宅小区等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张贴宣传品的公共信息栏,为小广告等宣传品的信息发布提供便利。

■增加垃圾分类处理的规定,推动垃圾分类有序开展

草案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处理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为进一步推动垃圾分类、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提供法规支持。

草案对环卫设施配置也提出明确要求,在进行新城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工程,政府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公共场地、城中村、住宅小区、商业贸易区等地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再生资源回收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和配建要求的,由产权人、管理人按照规划要求补建或者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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