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动自行车新规征求意见,上路须携证挂牌戴头盔
2019-06-11 湾区城市群
昨日,佛山市公安局发布《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于7月17日举行听证会。根据《规定》,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电动自行车需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若市民购买了不符合上牌要求的车辆,可要求店铺退换。
在生产销售环节,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新标准、且获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若市民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导致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更换。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本市注册登记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同时,鼓励符合资格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带牌销售企业,依据销售发票及相关资料为购买人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车辆行驶证。车辆销售商、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已经在用的不符合新国标的两轮电动车,应申请办理临时登记,领取过渡期号牌,在牌证有效期内上道路行驶。
值得注意的是,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需携带行驶证,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人和乘坐人均要佩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此外,如果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重复实施同一交通违法行为,如酒驾、闯红灯、伪造号牌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法记录推送到信用系统,并在信用佛山网列入信用黑名单,进行失信公示。
据了解,市、区人民政府将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实际道路交通状况,规划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管制路段。管制路段的划定或由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实施。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的起止日期:
6月10日~6月21日(10个工作日)
意见反馈途径:
信函: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收,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邮编528000。
网 站:http://fsjj.fsga.gov.cn/FeedBack.aspx
传真:0757—82962861。
提供意见的市民请在信函封面、传真中注明“电动自行车征求意见”字样,并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