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市、区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均纳入购买范围
2019-02-28 湾区城市群
近日,广州市民政局正式发布了《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通知》(简称《通知》)。据悉,此前的相关文件仅要求享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而《通知》将市、区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纳入购买范围,并要求到2020年实现全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全覆盖。
依据《通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以及享受政府各类财政补贴、扶持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险保障应包含以下范围:
住养老人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养老机构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住养老人人身损害或伤亡,被保险人有过错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公平原则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养老机构在广东省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住养老人遭受人身损害,住养老人及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院判决或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仍应对住养老人给予经济损失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障。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包括老人家属、进入被保险人经营场所提供服务或参观的人员、访客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从业人员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紧急救援费用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法律费用保障。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记者对比了解到,《通知》发布以前,保障范围局限于入住对象意外责任、第三者意外责任以及火灾事故、煤气爆炸、食物中毒、电梯意外事故等其他意外责任。《通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住养老人责任保障、第三者责任保障、公平原则保障、紧急救援费用保障、法律救援费用保障六大方面,范围更加广泛,保障更加全面。
《通知》还规定,公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经费相应由各级财政负担或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解决。享受市、区政府财政补贴、扶持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将相关补贴、扶持资金优先用于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知多D】
投保和理赔方式?
(一)投保方式。由养老机构填写投保单,由省民政厅委托的保险顾问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协助各养老机构进行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行每年一签。
(二)理赔方式。若发生事故,养老机构应立即拨打报案电话进行报案或联系专责服务人员,专责人员引导养老机构进行救援、救治、配合现场查勘、提交索赔单证,并协助事故定责定损及支付赔款。
联系电话:020-61220833020-61220817;24小时服务热线:400-616-9933;客服QQ:2929411189。
如有疑问可以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
各养老机构如对《通知》及相关操作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020-83178729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