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0日起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酒类
2018-11-29 湾区城市群
11月29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网站报道,香港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29日提醒香港市民及商户,因《2018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11月30日生效,控烟酒办将开始执行新控酒法例。
据报道,新法例禁止任何人在业务过程中,不论是通过当面或远程分发的方式,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
令人醺醉的酒类是指以量计含有多于1.2%乙醇,并适合或拟作为饮品饮用的酒类。
控烟酒办公室发言人称,新法例旨在防止青少年接触酒类,减少酒精相关危害。控烟酒督察30日开始会就新法例进行巡查,并按照投诉进行调查及采取执法行动。
法例涵盖在业务过程中所有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行为,不论是否有涉及付款。涵盖范围包括游艺会、节庆活动或展览会中销售或以商业为目的而提供酒精饮品等,但不适用于没有商业意图的家庭聚会或社交活动。法例也禁止在贩卖机售卖酒类饮品。
如通过当面分发,包括在超级市场、酒品店、便利店等处所或店铺内售卖或供应酒类饮品,须以中英文在当眼处展示法例规定的订明通知。
至于通过遥距分发,如以短讯、群组简讯、网站、电话或邮寄等形式售卖或供应酒类饮品,则必须以合理及清晰可阅方式展示订明通知,或以录音播出或口头读出有关内容。
订明通知样本及录音可从控烟酒办公室网站下载。不遵守订明通知告示或年龄声明规定者,最高可被判罚款25,000元。
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或以贩卖机售卖令人醺醉的酒类,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港币。妨碍督察执法,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万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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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综合 来源: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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