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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共有产权房拟满十年可上市,深圳已试点!

2018-09-13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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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房作为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无房家庭,面积标准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并规定承购人产权占比不低于50%,满5年可定向转让,满10年才允许上市。

重点供应城镇无房家庭

满5年方可定向转让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应主体筹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给供应对象,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按份额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对房源性质,供应对象、面积标准、产权比例和产权转让均作出了明确要求:

供应对象

规定广东共有产权住房重点突出供应对象为城镇无房家庭,其他规定条件由地方自行制定;

面积标准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允许各地结合实际,适当拓展户型类型;

产权比例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确保共有产权住房在承购人合理承受范围内。

产权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在产权转让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下同)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定向转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需缴纳全部的增值收益。重点突出根据承购人拥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限,差别化设计转让权限。

广东6市已试点共有产权房

广州南沙试点正式接受申购

早在2014年,深圳市便纳入全国6个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试点城市。今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选取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作为试点,进一步探索深化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目前,广州、深圳、珠海3市已先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实践。

◎深圳

深圳作为全国6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之一,2014年以来累计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约1.7万套。

◎珠海

2016年,珠海市首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惠景慧园"向主新区产业人才定向销售,共推出646套房源。

◎广州

而今年8月,广州首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项目"首筑花园"也在南沙正式接受申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告诉南方日报记者,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出发点是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夹心层"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推进新型城镇化红利共享。相比其他地方,广东的共有产权住房将具有保障性住房的特征,实施封闭流转的制度。

关于广东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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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有产权房?

政策性住房

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应主体筹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给供应对象,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即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由保障对象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而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

简单说,就是购房者和政府或相关机构共同买一套房,购房者按照出资份共同享有产权。这样,购房人可以花费相对较少的金额购房,同时,日后可以逐步从共同产权人增购产权,最终可以完全占有产权。)

■哪些人可以购买共有产权房?

城镇无房家庭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下称申请人、承购人),具体规定条件由各地自行确定。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共有产权房面积有多大?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

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为主。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共有产权房如何定价?

"一房一价"

价格由供应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前按照"一房一价"进行评估,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估价程序,准确运用估价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承购人拥有多少产权比例?

原则上不低于50%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由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供应主体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下称代持机构)。

因特殊原因,承购人产权份额占比确需低于50%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由各地住房保障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实施。属于同批次、同楼栋推出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各单元产权份额分配比例原则上保持一致。

■共有产权房能否转让?

满五年可定向转让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下同)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方式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的,承购人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价款,补交土地价款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承购人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依序安排转让给具有申购意向的申请人。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承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依序安排转让给具有申购意向的申请人,并向代持机构缴纳全部的增值收益。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情形由各地自行确定。

承购人增购或转让价格,应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增购或转让产权份额前进行评估,随行就市,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共有产权房能否抵押?

五年后可抵押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在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后,可依法将所持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直接继承(受赠、受让)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原则上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

政策将如何建设和管理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房如何建设筹集?

(一)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明确各年度、各县(市、区)发展目标,选址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二)规范用地供应。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三)社会力量投资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按合同约定自行管理或交由政府统一管理,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无偿移交政府。

■共有产权房由谁管理?

(五)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等。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供应共有产权住房。

(六)各地应结合需求及供应能力,采取轮候配售制度或按房配售制度。供应对象的配售排序,可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七)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原则上不收取租金。承购人应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用于承购人自住,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

承购人在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按照约定退出个人持有产权份额,否则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网签备案和权属登记。

(八)承购人办理产权转让应取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转让意见,并与新承购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共有产权房有何支持政策?

(九)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十)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所需资金可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列支,并按有关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

(十一)所需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列入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的,不占用各地年度用地指标。

(十二)建设筹集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承购人承购、增购或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共有产权房如何监督管理?

(十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承购人违规申购、使用、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将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技术标准高估或低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关部门和代持机构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购买共有产权可用公积金吗?

可用公积金

为了完善落实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实施,《征求意见稿》要求从资金、用地、金融等多个方面支持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落地。

资金: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及时落实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筹集所需资金。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所需资金可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列支,并按有关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

用地:

各地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应予以优先保障,列入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的,不占用各地年度用地指标。各地要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并及早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人口流入集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应当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

税费:

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筹集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承购人承购、增购或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金融: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商业可持续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承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天等金融工具融资。

建设单位可将符合条件的在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依照按份共有财产抵押登记规定及时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要求的,可优先享有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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