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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民用水电价!佛山商业用房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2018-07-11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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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出台《关于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加快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将在建、已建、库存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调整后用水、用电和燃气收费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这是自佛山成为全国12个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之一以来,进一步推动租赁住房房源供应多元化。《通知》认为,佛山市商业、商务办公用房库存过量问题。“将商业用房改租赁房,将优化佛山商业、商务办公用房功能结构,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将国有建设用地上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行为,2018年7月9日前在建、已建、库存的相关用房均可申请改建。

在申请类型上,《通知》作出以下2类区分。对已动工建设尚未销售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项目,申请人应以宗地为单位向市住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此外,若项目存在部分销售情况,申请人征得宗地全体业主同意后,将未销售部分以整栋为单位向市住建管理局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

相关用地取得新的规划条件后,国土部门根据新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用途调整后,用水、用电和燃气收费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租赁住房需通过佛山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

为防止违规操作,《通知》规定,将变更登记后的租赁住房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的,或者弄虚作假将改造项目用于非租赁住房的,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获悉,该《通知》已于7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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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方PLUS 来源:南方PLUS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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