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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病患者可申请“二次救助”

2018-07-11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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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昨日发布《东莞市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二次救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市民可在7月21日前向市民政局反馈意见。

  根据《方案》,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年度内个人实际自费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将按个人年度内实际自费金额的2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按实际自费金额给予救助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市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健全重特大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机制,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市民政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方案》。

  《方案》所称重特大疾病“二次救助”对象(以下统称“二次救助”对象)是指因患重特大疾病,经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后的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

  《方案》提到,针对上述对象的救助标准以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后个人年负担的总费用(含政策外费用)作为救助基数,申请对象年度内个人实际自费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按个人年度内实际自费金额的2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骗救助金三年内不得申请

  根据《方案》,“二次救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负担,列入市、镇民政部门年度医疗救助预算。按照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市、镇分担比例负担。“二次救助”金按照预算内专项救助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监督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方案》规定,经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予以救助的,由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从专项救助金账户全额拨付到救助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每年2月底前,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将上年度本辖区“二次救助”总金额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下拨到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

  此外,针对骗取“二次救助”金的行为,《方案》也有相关惩罚规定。《方案》指出,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二次救助”金的,停止给予“二次救助”待遇,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责令退回骗取的救助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作为失信行为纳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救助金,擅自提高或降低救助水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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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其琪 来源:广州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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